成都5项优惠政策 鼓励社会力量办幼儿园

2009-01-09 09:28:12 来源: 成都日报     0 条评论

     社会力量兴办幼儿园,可享受一系列的优惠政策!昨日,记者获悉,市政府已正式发出《关于促进民办幼儿园发展的意见》,以进一步促进我市民办幼儿园(含民办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康复中心)发展,充分发挥民办幼儿园在幼儿保育教育中的作用,形成民办幼儿园和公办幼儿园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新局面。

  办幼儿园可享5项优惠政策

  为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兴办幼儿园的积极性,切实保护民办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意见》特别提出5项优惠政策:

  --兴办民办幼儿园可以使用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使用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规划纳入城镇小区配套建设,统一出让或划拨,没有纳入城镇小区配套建设的,可以通过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取得;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可以作为农村公益事业用地依法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手续。

  --对民办幼儿园在建设过程中的报建费,建设部门按照《成都市建设项目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一站式收取管理暂行办法》(修正案)有关减免规定执行。

  --税务部门对民办幼儿园报经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免征营业税,落实对民办幼儿园的税费优惠政策。

  --价格主管部门进一步规范民办幼儿园的收费项目,并将民办幼儿园的收费项目统一为教育费、保育费、伙食费。

  --各级残联对民办幼儿园实行免收“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优惠。

  与中小学校享有同等待遇

  《意见》强调,要确保民办幼儿园的基础地位,规划部门和建设部门要会同教育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将幼儿园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并在建设项目审批中予以落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小区配套幼儿园的用途。同时,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切实落实和保障民办幼儿园在审批注册、分等定级、教师培训、职称评审、表彰奖励、接受捐赠等方面与中小学校享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和待遇,并切实维护民办幼儿园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选派优秀教师到民办幼儿园

  《意见》还要求加大对民办幼儿园的扶持力度,提升民办幼儿园教师、尤其是农村民办幼儿园教师的素质。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每年在各级公办示范性幼儿园和等级幼儿园中,选拔优秀教师或中层干部到民办幼儿园,尤其是到农村民办幼儿园挂职锻炼,以促进农村民办幼儿园教师整体素质和保教质量不断提升。

  另外,《意见》还对相关保障措施进行了规定,要求相关部门和单位应依法落实促进民办幼儿园发展的各项政策,鼓励民办幼儿园依法平等参与竞争。严禁侵占民办幼儿园的合法财产,坚决制止对民办幼儿园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行为。教育行政部门还要依法履行对民办幼儿园的监管职责,承担发展规划、政策协调、业务指导和管理监督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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